抱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犯罪案件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出庭提起公诉的案件,此种类型的司法权利并不属于被害人所有。
相反地,当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时,被害人方可行使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故意伤害案导致受害者轻伤的情况,其法定的处罚范围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宽泛惩罚,同时也可引用缓期执行的刑法原则。
倘若在这样的犯罪情节中,被告人已经对受害者做出了足够的补偿和赔偿,那么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判决。
审判庭的法官们可以参考实际情况,并依据公正裁量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缓刑待遇。《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