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律效益”的录音文件在通常情况下皆可作为可靠的证据资源进行援引。
按照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范畴,只要是能够对认定案情起到实质性证明作用的资料,均在此范围内被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层次丰富多样,其中包括:
实物证据,如物品、字迹等客观存在之物;
文字材料,如信件、书籍等记载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媒介;
证人的言论(证言);
受害人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就案情所做的阐述与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测试机构给出的结果(鉴定意见);
现场勘察记录、检查过程、比对鉴别、侦查实验等各式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