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任何下列行为之一,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例如,在未得到商标注册持有人的授权下,在同种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采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标识,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乱;
又如,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该注册商标并将更改后的商标标识所对应的商品再次投放至市场之上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