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酒店管理合同被明确认定为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
所谓委托合同,系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自愿基础上以合同的方式达成共识,使受托人得以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法律关系行为。
此外,委托人还拥有对受托人进行特别委托的权利,即委派其单独负责处理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事务工作;
或实施概括性委托,使得受托人有权处理委托人所有的事务事宜。
相应地,酒店管理合同即是指为了实现对酒店经营服务的有效管理,而将其中包含的各项事务交由他人代为执行的一种合同形式。《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