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性质轻微的犯罪行为,当其不需进行刑事审判且已得到免予刑事处罚时,法院可以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施以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责令罪犯进行书面悔过、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乃至将之移送相关部门接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此类处罚措施并不属于刑事制裁范畴,而是属于非刑事性的处理方式。
其中,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进行批评教育的训诫、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犯错的具结悔过、公开表达歉意的赔礼道歉、赔偿受害方的财产损害以及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等都属其中常见的形式。《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