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遗留问题与矛盾纠纷方面:
首先是关于出让、兼并以及分立等相关合同的当事人未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酿成的纠纷问题,这些纷争会导致企业经营的暂时陷入停滞状态;
其次,即出现部分出让方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相关债务及隐秘债务、或有期债务的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带来了纠纷,甚至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第三点是在实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人试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逃避债务负担,且未经债权方事先同意便擅自进行架空债务、逃债行为;
最后,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环节则可能发生暗地里的违规操作现象。
对于如何妥善处理上述国企改制时期所遗留下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政府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
其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采取恰当的诉讼或仲裁途径加以解决;
再次,坚决捍卫职工公众的合法权益,努力破解改革成本这一关键问题;
此外,径直面对并解决国有企业历年来所积累下的遗留问题;
最后,强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其自身的工作责任感,建立健全每一环节之间的协同运作机制,严禁任何形式的互相推卸责任以及不负责任的现象滋生蔓延。《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