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困境时,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次是:
1、支付破产期间产生的各种必要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共益债务;
2、偿还职工应得的工资款项,以及他们在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保险福利费用及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给予职工的补偿金;
3、补交所拖欠的除了前述第二点提到的款项之外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费以及未按期缴纳的税费;
4、在所有有优先权的赔偿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