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构成犯下挖掘古人类化石之罪名,需要满足以下关键准则:
首先,负有犯罪责任的主体通常应该是普通公民;
其次,必须是有意犯罪的心理状态才能达到这一罪名的构成标准;
再者,这一犯罪指向的客体确实是与国家文物相关的保护规章制度;
最后,它的具体实施方式则是对于那些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古人类化石进行不法挖掘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