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一方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应先草拟好法律诉状,并准备齐全
身份证件、户口凭证以及
结婚证书,随后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若被告的常住地与
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便需前往其主要的生活工作区域的法院发
起诉讼。
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后,法院将会对相关材料进行细致审查。
倘若符合
立案标准,该院将依法接收案件,予以审理。
法院判定婚姻是否
存续的依据乃是
感情破裂这一事实,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
(一)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的行为;
(二)存在频繁实施
家暴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现象;
(三)具有诸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久戒不掉;
(四)因感情不合而长期
分居连续达到两年以上;
(五)其他任何能够导致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