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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4-17 17:15:11 已帮助2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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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暂时性的抗辩权力。
它仅仅是阻止了合同履行效力的产生,而并未产生消除或终止合同的法律成效。
一旦导致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因素消失之后,当事人仍然应该负责任地履行合同条款。
然而,如果合同被解除了,那么其所包含的所有条款的履行效力将会随之丧失。
次之,在某些情况下,两种可能行使的权利之间进行选择的话,优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反而有利于节约合同成本,能够确保当事人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履行效力消失,亦即意味着合同解除。《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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