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复婚后再次
离婚的情况下,原
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究竟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应,这需要我们结合人身及财产两大层面加以剖析解读。
具体到关于子女
抚养问题方面的条款,由于复婚现象的发生使原定协议所设定的特定目标已无法继续实现,显而易见的是,此类条款已经失去效力。
相较之下,涉及到
财产分割等事项的条款,并不必然因其男女双方再次缔结的婚姻关系就此失效,原因在于,从法律角度来看,复婚实际上等同于新一轮婚姻关系的建立,其
法律效力理应自重新
结婚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上次离婚之日接踵延续下去。
因此,复婚前由任何一方男女拥有的
个人财产将不会因为他们的复婚行为而自动转化为
共同财产,除非经过双方另行明确约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