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判断。
若在指定地点存在两名及以上公证员同时现场见证,且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录像资料中清晰地标明了所有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特征,以及具体日期,则上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遗属在突发性险情紧急状况下,仍可实行口头遗嘱制度。
但此类口头遗嘱亦须由两位及以上公证员共同见证方能生效。
当危险情形解除之后,遗属能够以书面或者影像资料方式确立遗嘱意愿时,先前确立的口头遗嘱即宣告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