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
盗窃、诈骗或抢夺等
违法行为,但由于
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法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他们为了
窝藏赃物、抗拒
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现场直接采取了
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虽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且并不严重,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我们通常并不会将此类行为视为
犯罪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节,那么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具体规定,按照
抢劫罪对其定罪进行
处罚:
首先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一类
犯罪行为中,涉案金额已经相当接近“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其次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又在户内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实施类似的
违法犯罪活动;
再次是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过程当中,已经给他人造成了轻微伤害及以上的身体损害后果;
最后是行为人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还额外使用了
凶器或者以凶器作为威胁工具。
此外,倘若行为人在此基础上还存在其他更为恶劣和严重的情节,例如造成大量
财产损失等等,这无疑将会加重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