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轻处罚的适应过程中所应关注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包括:
首先,从宽处罚的基准仍然是被告人所触犯的罪行,是基于此而必须予以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刑罚。
确定此类法定刑的过程与从重量刑的判决具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轻处罚不仅可以表现为在众多刑罚种类中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还可以体现为在由期限限制的范围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最后,从轻处罚是指相对于未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而言,施加适当减轻的惩罚,由于这意味着不能将所有从轻处罚全部判定为法定最低刑,也不能仅将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量刑视为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