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明确规定,民间有关各方在协商并缔结合同时,享有采用书面形式表达的权利,同样也赋予了他们选择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商定方式进行缔约的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确存在着相当比例的合同以口头方式予以订立的实际案例,例如我们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如购买食材和衣物,直至购买各类家电产品等,皆普遍遵循这种口头协议的交易模式。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口头方式也是完全满足合同缔结生效所需条件的合法手段之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