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旅游合同为何不能采取口头形式这一问题时,究其根本在于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独特性质。
我们应该认识到,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属于预设型服务,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直到合同得以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仅依靠独立方的记忆留存而缔结的协议,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失真与误差;
再者,由于旅行社服务无法亲自呈现实体样本进行对比,更多的是依赖口述以及详细描绘的旅行行程;
换言之,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且复杂多样。
每一次旅行线路的设计,往往包含非限于传统六大元素的诸多服务项目,因此,唯有经过书面方式确认真正记载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后,才能够确保旅行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硬性规定,但作为商业主体旅行社及其旅客仍然应具备良好的书面旅游合同意识。
签约书面旅游合同并非是为了应付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能有效维护旅行社及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论是鉴于外在环境的压力要求,还是源自内心情感需要,皆表明以书面形式签署旅游合同,对旅行社服务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