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它是指在签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诚实守信之原则,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既包括了行为人以假借签订合同为掩护,蓄意进行不实磋商的行为;
也涵盖了行为人故意对与其签订合同重大事项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的现象;
同时还包括了一切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推卸责任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