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一位涉足房地产评估领域的执业人员均应依据所面临的评估对象与当地区域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实情,对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各类可能采纳的评估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实用性分析,继而精选出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评估途径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合理的判定。
2.总体来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必须在此基础上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的,与该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显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严格遵循《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性的住宅房屋而言,其价格评估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市场比较法,需要审慎考量如下诸项关键要素:
地理区位,建筑体量,建筑物结构类型,新旧程度以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状况。
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务必确保它至少达到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要以一般的市场交易状态下,房屋的销售成交额作为参考基准,以此作为进行评估定价的前提条件。
同样的,在同等条件下,那些拥有优越地理位置,先进的建筑结构设计,养护良好且建筑面积较大,同时土地使用权为国有性质的住房,在最终的评估计算结果中的价格水平必然也会相对较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