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授予发明与创新专利时,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标准。
然而,对于那些违反现行法律、违背社会公法则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与创新;
或是通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获取以及利用遗传资源,进而依据这些材料成就出来的发明与创新,都不可被赋予专利权。
且此种情况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所列明的范畴内,同时亦不再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