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著作权的时间效力如何进行规定”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探讨:
首先是作品人身权方面的保护时限,这主要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大基本权利,它们的法律保护期限被设定为了永久性的。
其次,对于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作品,以及这些组织所拥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包括署名权)来说,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则被规定为五十年,具体截止日期为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最后,关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也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同样也是五十年,但其截止日期却是在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部作品在其创作完成之后的五十年内并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发表,那么这部作品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