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的划分原则方面,我们主张:
在未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视为始终由单方全权持有;
若存在特约约定,则需依据此协议进行处理。
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裁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尊崇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准则;
2.切实维护妇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秉持对无过失方予以适当关照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5.以有利于生产活动和方便日常生活等作为处理准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