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某一方发生出轨行为,既可根据
当事人的协商,达成
离婚协议离婚,亦可通过
诉讼途径,请求法律机关判决
离婚。
若配偶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求,无论是否经过相关机构的调解程序,均可直接启动
离婚诉讼。
而在人
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当中,应对离婚案件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若经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失效时,则应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解除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