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基本要素构成了船舶
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是必须依据严格遵循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其次是
债权人需要依约占有并保管对方的特定财产,第三个条件便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实际占据的财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关系,方有资格在法庭上主张其拥有留置权,如果这些关联条件不满足,那么债权人就无法获得此项权益,第四,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必须是当
债务人为履行该
合同义务而到期时未能如愿以偿,第五个要素是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行使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共道德原则,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
被留置的财产持有的是合理合法的控制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