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赌案件中,参与者如果被警方逮捕并且其涉及的赌资被扣押,那么通常这些赌资将由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收缴并上缴国库。
在此过程中,可以将赌资归纳为三种类别:
作为赌注使用的各类款物(如货币、珠宝和贵重物品);
用于兑换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过程中所赢得的款项和贵重物品。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上述涵盖范围的钱财外,如行为人随身所携带但并未用于赌资投注或兑换筹码的现金及其财务、银行卡内除赌资以外的其他资金等,都不能归类于赌资范畴之内。《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