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针对当前正处于严重威胁之中的危急状态进行响应和处理。
如果人员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财产构成了紧迫、现实且严重的风险,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我们需要加以干预和制止的违法行为。
(2)我们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为了有效地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与危害,而非仅仅是为了应对眼前的危机。
(3)我们在实施应急行动时,必须确保所要维护和保障的权益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基本人权和社会价值观念。
(4)在执行应急任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即在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