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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7 13:05:02 已帮助25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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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解到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之间存在着以下诸多显著差异:
1.构成要件方面。
代位权的主张不仅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实际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同时也要求债务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同样具备这种实际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
而撤销权的设定则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实际且合法的债权关系即可,无需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2.所求达到之目的大相径庭。
代位权的运用旨在阻止债务人资产的不当减少;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却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3.主观过错内涵截然不同。
在讨论代位权时强调的"怠于行使"是通过客观标准进行判定,不管债务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其成立;
但是在解释撤销权时,不只是在客观上要求债务人在行为时有恶意行动,更应该明白自身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并且还继续实施该行为,这就涉及到了受益人的主观恶意问题。
当涉及到债务人无偿或者以低廉价格转让资产时,债权人若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在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意味着受害者也需存在恶意。
4.诉讼时效期间迥异。
对于代位权而言,其诉讼时效必须在未履行债权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提出,并且可以适用于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程序规则;
相比之下,撤销权不能超过一年的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如果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权利将会失效。《民法典·合同编》
1、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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