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之间的差异方面,我们还请允许我为您详细介绍以下几点:
首先,二者的继承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主要指的是,被继承人的某个继承人在早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时离世;
而对于转继承而言,其发生则需要满足被继承人的某个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已经启动并且遗产尚处于处理过程之中时离世。
其次,在继承的内容层面上,代位继承通常是让继承人的孩子间接地参与到被继承人财产的划分当中,与其他具有传承权利的人共同展开继承活动;
但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则仅仅能够按法律规定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加以分割,不得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享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外,两者在性质界定上也存在差别。
转继承实际上是在首次继承的基础上再度实行的继承,而代位继承便是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直接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后,在继承人的范围这一重要因素上,代位继承往往仅局限于产生于与被继承人具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群体范围之内,而且并不受到辈分的限制,任何一位晚辈直系血亲都可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但是对于转继承来说,继承人的范围则扩大至不限于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孙女以及外孙之外,因为转继承实际上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等也都是具备继承资格的。
至于法定原因,转继承既可以是通过法定继承途径实现,也可以出现在遗嘱继承中;
然而代位继承则只存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