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法律中的代位权诉讼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请求被代位人(即债务人)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由于债务人可能并不具备确切的持续履行之经济实力,因此,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应当确认次债务人对债务总额向债权人所负有的偿还义务,与此同时也需要明确指出,债务人本身对于该等债务金额亦须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