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罪乃
行为人在违反
枪支管理
法规及相关规定下,擅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严重
犯罪行为。
该类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部分:首先,此类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涉及国家
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枪支、弹药严格管控的制度层面;
其次,从其表现形式来看,这是一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并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模式;
然后,在主体方面,这种
犯罪适用于所有具有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承担
刑事责任资格的自然人个体;
最后,从主观态度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知道自己行动的性质是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并且隐藏不交付给任何机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