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残疾人在一般的情境里仍旧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同所有其他行为主体一样,若他们被怀疑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刑事犯罪,那么理应予以严厉追责。
然而,对于那些年龄尚未到达十四周岁的残疾人而言,只要其犯罪事实确凿,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那些患有先天性耳聋、失语或是盲障等疾病的人士在犯罪时,我们可以给予他们适当程度的从宽处理、减轻刑罚甚至是不予追究。《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