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然而配偶却并不认同,若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形,那么即便展开审判程序,法院亦可能不会判令离婚。
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下,诉讼的另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法官通常以此作为拒绝做出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之一。
在庭审环节,当事人常常辩称双方婚姻情感尚未枯竭,还期望能够好好携手共度余生,面对这类情况,法官往往会给予被告一次挽救的机会,期待双方更加珍视并保护彼此的爱情,以维持婚姻的稳定性,从而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然而,不能武断地认定首次提起诉讼便必然无法得到离婚判决,只要首次提请离婚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能清晰地展现出双方已经到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法院同样有可能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