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认为彼此间的情感早已破裂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则该方可单独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经详尽审查后,若判断两方之情意实已破碎不堪,便会作出离婚裁决。
然而,若是两方婚姻关系中出现如下状况,法院亦会判定夫妇间的感情破裂无以挽回,在此基础上,无论调解程序如何进行,均难以改变离婚的结果:
(一)婚姻存续期间再缔结正式或事实婚烟,或者存在与他异性不适当的共同居住行为;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伴侣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对方及其家人、遗弃他们于不顾;
(三)存在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行为,且无论旁人劝告及教育皆无收效;
(四)由于感情问题持续分离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严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