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就子女的
抚养问题进行商议时,通常会尊重并遵循俗定的法律程序,即
孩子的抚养权将由家长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但是,假如家长们未能就此话题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将会对此问题做出公正明确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将会充分考虑到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需求,最终确定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公平无误,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问题会通过全面审查包括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多项因素后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应仅凭个人意愿,而应该以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首要考虑要素,同时兼顾父母双方在
抚养孩子中的表现与条件。
以下提供了几个可能适用的判例:
1.对于年满十二周岁的
未成年人来说,若是父亲和母亲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此时可以优先考虑存在以下几种状况的父母其中的一方得到孩子的
监护权:
(1)已经施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非自愿原因无法继续生育的一方。
(2)孩子已经跟随某一方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此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显著影响的一方。
(3)若一方尚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却已有多个子女,那么该无其他子嗣的父母则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4)在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过程中,孩子更倾向于跟随目前持有
抚养权的那一方,并且该一方也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如丰富的育儿经验与充裕的物质资源。
然而若另一方患有持续性的传染疾病,或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孩童身心健康的情况,则不适宜继续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2.当父亲与母亲分别在抚养孩子方面呈现出同等的优势条件时,双方都表示希望成为孩子的
监护人,这时法官需要考虑孩子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
若孩子一直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表达出愿意并且能够全身心投入帮助孩子成长的意愿,那么这就成为了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3.若父母双方就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产生争端,这时候必须尊重并听取孩子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4.只有在充分
保证孩子权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才能达成
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这也是法官支持并且理解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