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之后又发现新的
犯罪事实,应该对新近犯下的行为进行审判,同时将前次未被执行的
刑罚与此次判处的刑罚实施
数罪并罚。
以确保公平公正的
司法程序实施,具体的执行规范如下:第一,针对
管制的刑罚方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
拘役的惩罚措施,其最高
执行期限限制为一年;
至于
有期徒刑的刑罚,其整个刑期与其他刑种总和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情况下,其最高执行期限不可超出二十年;
若有期徒刑加上其他不同种类刑罚总和达到或超过三十五年,则其最长执行期限也只能延长至二十五年为止。
第二,在数个
罪名中,若存在同时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这两种刑罚的情形,通常会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既有判处有期徒刑也有判处管制的情况发生,那么在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结束之后,管制的刑罚仍然必须执行。
第三,如果屡次
触犯法律,被宣告数罪并罚,而上述
罚金、附加
逮捕等
附加刑也将依法予以执行,如果这些附加刑属于性质相同的情况,它们将会被合并执行。
但如果这些附加刑种类不同,那么它们将会按照各自特性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