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招摇撞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具体条件包括:
所侵犯之客体主要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众多投资人的权益与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伪且不实的信息内容,引诱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进而引发了极其严峻的后果。
行为主体主要涵盖了从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相关行业的在职人员,同时也包括了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单位。
在主观方面,涉案人员必须明知故犯并带有一定的期待或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