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存在一个月的
代通知金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加以甄别。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
劳动者,或者向其支付额外一个月的
工资。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非
工伤原因造成的伤害,
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亦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职务;
(二)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相应的培训或者岗位调动后依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三)
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出现了重大变革,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其达成协商,双方仍未就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明确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