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场所拆迁赔偿事宜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于2011年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市或县级的地方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议后,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权益。
具体来说,这些补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地的重新安排问题的补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因为征收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停滞或者终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为了激励和鼓舞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还会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向他们发放相应的补助款项并予以适当的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