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乃针对罪犯基于特定法律条款之状况,将实际执行刑罚之地域及方式进行临时调整,从而允许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机制。
此项暂予监外执行之准则适用于患有重大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者;
尚在妊娠期间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
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之人。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之罪犯中,其中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中的孕妇以及母亲,也可适用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