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便会失去其效能:
首先是表达意旨不忠实的部分,其次则是开具收据的当事人缺乏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责任承担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是收据本身所表述的内容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义务,并且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背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只有满足了以下三个必备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获得有效性:
首先是实施此类行为的自然人已经达到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且精神状况正常;
然后是,所有的表达意旨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
最后是,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现行法律、行政规章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更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此外,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民法则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将失去效力。
不过,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那么民事法律行为依然能够保持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