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累犯性质。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章中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曾因触犯有期徒刑等较高刑期而被判处罚款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们来说,经过刑罚改造以及获得赦免之后,如果在5年内再度违法犯罪且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那么他们就可以被认定为累犯,并将面临更严重的惩罚措施。
具体到交通肇事罪这一特定领域内,若有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行为,而且再次构成了犯罪事实的话,这类情况便能够被视为交通肇事的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