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医疗事故裁定与鉴定这一领域,负责相关职责的实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各级地方医学会,包括各地区的设区市地方医学会、以及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此外,中华医学会亦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此类事务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首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任务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来承担。
至于再次鉴定业务,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起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