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存在
家暴行为并导致
离婚诉讼,未必肯定会导致法庭作出
离婚判定。
因为,在法院审理
家庭纠纷时,通常会采取“调解优先、判决其后”的基本准则。
在调解环节中,倘若施暴方具有悔过之意且能够得到受害方的宽恕,那么
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各种考量,可能选择撤销原诉,从而给予施暴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然而,假如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满意结果并且确凿的家暴
证据得以证实的话,司法机构便可依据事实依法宣
判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