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合乎规定的同意而进行的抵押物财产的转让便无法对抵押权人形成任何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内的法律效应。
在设定抵押期限内,抵押人是有权进行抵押财产的流通转让的。
只要彼此之间应按约定好的义务执行。
然而若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按合约要求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话,那么这个变更将会对抵押权人造成极大的影响。
当抵押权人能有效地证明转让可能会危害到抵押权的话,他们可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用转让所得的利润,来偿还抵押权人所欠下的债券或将价金提存起来作为担保。
若转让所得的价金超出债券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归为抵押人所有;
而若仍存在剩余金额的话,则差额部分将由债务人为清偿对象。《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