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联关系之中,如若采用人保方式,那么担保方将草拟并签署担保函。
担保函实质上乃是合同的一类表现形式,无疑具备着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然而,要使担保函得以生效,必须同时达到且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担保函充分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具体来讲,担保函的内容应当如实反映出各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意愿。
此外,作为保证人应当仅能对自身拥有绝对处分权的物质财产行使处分权,而不得以此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无论是被迫、受到胁迫或者受骗上当都是不允许的。
其次,担保函之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之规定。
换言之,担保函的内容应严格遵循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否则便有可能导致担保函失效。
最后,担保函不能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
这意味着担保函不可触碰他人利益,这也是确保担保函有效性的又一重要标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