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白的是,作为合伙人所应当承受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合伙组织外的所有债权人而言,全体合伙人需要无条件地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其中包括了当合伙组织因为自身行为不当或者满足不了合同债务清偿要求而产生的无限违约责任。
其二,则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负责出资的合伙人的违约责任,那些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者也需要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还包括合伙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处置他们在合伙组织中财产份额以及擅自退伙所带来的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工作和产业限制规定以及不能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以及擅自处理只有凭借全体合伙人商议后方可执行的合伙事务的投资者,都需要承担特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那些没有参与事务管理权限的合伙人如果擅自执行合伙组织的事务,同样需要对他人的损失负责。《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