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在分居期間一方所借款项是否构成共同责任,须依据特定情形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
若其中一方欠款事项显而易见,然此后经由另一方确认无误者,应视为共同承担之债;
倘若配偶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单独名义,因维持家庭日常运转所需承担之债务,此等债务视为双方共同之债;
若债权人能够证明确有证据表明该债务实为共营事业所需,则同样可归入共同之债范畴之内;
最后,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中,以单独名义超越家庭日常运行需求范围内所承担之债务,则此类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妇共同承担之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