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首先,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
其次,在特定时间段内,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再者,虽然为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只要债权人能够出示有效证据证实这部分债务曾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