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偿还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债务人有权选择提前进行清偿。
然而,每一笔提前预付的款项都会导致给原本已经承担着风险的债权人带来额外的成本与负担,为保障自身权益与经济利益,这些新增成本应由具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来承担。
另一方面,尽管债权人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行使其固有的延迟履行权利,但是当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行为并未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时,债权人便不得以自身享有期限利益为理由而拒绝接受这种提前履行债务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