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在完成权利转让之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提出索赔请求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
当债权人将其全部权利进行转让之时,转让完成后,让与人便无权再向原先的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
然而,若仅为部分权利进行转让,那么让与人仍然能够在已完成的转让范围之内继续行使相关权利。
以下将分别阐述数种可能的情形:
1.债权作为整体由让与人转移至受让人手中。
假设为全盘转让之例,受让人将接替让与人成为新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让与人亦随之从原来的合同关系中退出;
反之,若为局部转让之例,受让人将在原合同关系基础上承担更多职责,从而加入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有义务将所有与债权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及材料全面、充分地交付予受让人。
在此过程中,让与人还需向受让人详细说明主张债权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例如债务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以及对该债权所提供的担保措施等信息。
此外,让与人所持有的担保物品及相关文书材料均须完整无误地交付于受让人手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