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外执行,即罪犯因为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在原定的刑罚执行地点和方式之外,于监所之外实行刑期的一种刑事处罚执行方式。
该项制度旨在因应罪犯的特殊处境,临时更改其刑罚执行场所与执行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罪犯必须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两种较轻的罪名;
其次,须具备如下其中的一种情况:其一,患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照料者;
其二,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为其生产和养育子女提供必要的关爱与支持;
其三,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之人。
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存在上述第二个条件中所述情况,亦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